破产重整还有债务重组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重组不是法律的概念,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经济秩序,重整是经济救济措施,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一、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a、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b、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c、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a、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b、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c、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
二、债务重组和重整有什么区别第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第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第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债务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站在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过内部程序,日后若债务人情况好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亦可能具有重新谈判的空间。债务重组还有破产重整是不同的,区别包括性质上的区别还有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有目的也是不同的,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例如,某公司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又如,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再如,资产管理公司从债权人处购得债权,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债权和债务是否发生终止确认,再就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交易事项:
(1)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3)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
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和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本准则将其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法律分析: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重组,指在 不改变交易对手方 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定或法院协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 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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